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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根据20XX年XX月颁布的教育部令(第XX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或有效证件而无理拒绝者; 3.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不听劝阻的;
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考试结束不交试卷,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考试中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偷换试卷者(包括双方);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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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夹带或偷看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4.在墙壁、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违反考场规则携带并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时间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10.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11.用不正当的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12.经过认定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作弊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3.团伙作弊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
4.利用通信设备及高科技作弊工具作弊者;
5.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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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第四条 考生作弊,由监考教师认真填写《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处分审批表》,相关教学单位认定作弊事实后,按《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处理程序给予处分。
第五条 因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的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重修;如各方面表现良好,毕业前该门课程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重新学习并考试通过后,计为有效成绩,给予相应学分。
第六条 凡是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根据其实际表现写出专项材料鉴定,经学院研究同意,认为该生受到处分后品德、学业等方面有明显进步者,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教务处审查,最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七条 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特殊情况参照《XX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权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作弊认定及处理相关材料,将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中。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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