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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保证合理使用资金,注重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依法理财、严格按程序、制度办事的原则,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县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市工商局报领经费。基层工商所实行单据报账制,按报销单位管理。
根据省、市局要求,严格按预算控制指标向市局编报详细年度预算;按上级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和预算执行方案对各项经费进行收支核算;年终对各项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要真实完整地编报年终决算报表上报市局。 财务收支管理 (一)、收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三)、各项支出严格遵循有计划、先批准后开支的的原则,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严禁超预算支出。
各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用于人员经费和行政办公经费的开支优先保证;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专项业务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要重点管理和控制。
具体开支报销程序为:各科室日常业务开支报销时,除经办人签字外,须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财务人员负责审查报销单据、审核报销金额,确保资料齐全、计算准确、手续合法,由财务科长初审签字报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会计核算及报表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收支核算,按期真实、完整、准确地编报财务报表。基层工商所每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结账,并于20日将当月收入及专用票据报表送交局财务科,同时稽核当月全部专用票据(特殊情况须提前说明)。局财务科每月27日前结清账目,上报财务报表,并全额上缴各项收费收入。 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管理
1、现金管理:为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
2、银行账户的开设:财务科要在省、市局批准的银行开设“收入过渡账户”和“经费支出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基层工商所只能开设“收入过渡户”。“收入过渡户”仅限于核算应缴财政预算及财政专户的行政性收费、现场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收入。 3、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数报销。 4、库存材料的管理:要建立相应的库存材料帐,健全验收和领用手续,按实际消耗数列支。 5、往来款项的管理:债权、债务要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登记往来账并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单位不得擅自借入、借出资金。由于经费困难确需借贷款,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须报市局审批。严禁利用往来款项科目进行收支核算。
6、暂扣款、物和没收物品的管理:办案人员在收到暂扣款、物或没收物品时,必须开具省
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据《暂扣款凭据》、《暂扣物资凭据》和全省统一的《没收物品收据》。
结案时开具《暂扣款退还凭据》或《罚没款收据》、《代收罚款收据》;暂扣物开具《暂扣物资退还凭据》或《没收物品收据》;没收物品出售时开具《没收物品出售收据》。 暂扣款、物要及时结案清理,暂扣款一律交入局机关银行账户,办案科、所或个人不得私存、坐支、挪用暂扣款;暂扣物资应由专人保管、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暂扣物品;没收物品应及时上缴财政实物库,不得长期挂账。 办案科、所记账人员根据开出的各种财务凭据及所附财物清单或财政实物库收据等合法单据登记《没收、暂扣物品明细账》,做到账目清晰,账、物相符。 财务科必须按月稽核以上查处类票据。票据领用部门当月未发生查处案件的也应按月交回财务科稽核,由票据管理员审核后在封皮内面登记稽核日期并签名。 (二)、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确保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保证帐、物相符。 1、财务科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分布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或明细表)。
2、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同财务科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处置、转让固定资产。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罚没收入执行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行政性收费逐步实行收缴分离的管理办法。 (二)、罚没款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由执罚部门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将款交入指定代收银行,代收银行按照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汇缴省级金库。没收物品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处罚收缴的罚没款统一交入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同行政性收费按规定时间上缴局财务科。 (三)、按月填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情况月报表”,并于月末(当月最后一天)前上报市局。同时将款项上缴市局“收入过渡户”。“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月报表”数额和上缴款项金额必须完全一致,做到账、表、款“三一致”。 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局财务科负责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在内的收费和罚没票据、资金和账表的管理工作。按月上缴各项收费和罚没收入,严禁拖延、截留、挪用。 (二)、行政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罚没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和“罚款代收收据”。严格执行《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据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严禁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和出借票据。 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统一由局财务部门代管,进行经费拨款和会计核算,并按月填报会计报表。 (二)、各所属事业单位均为独立核算单位,全额拨款单位以收定支。在资产和资金上要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划分清楚,不得随意转移国有资产和资金。 (三)、各所属单位使用的各种行政事业性票据由局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要严格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票据管理制度向局机关财务部门领用、稽核、结报票据。票据使用要规范,不得随意改变票据的用途。任何单位不得越权领取和擅自使用本局财务部门管辖以外的票据。
基层所账务管理
基层工商所要按县局要求统一设置四本账簿,并按规定认真登记,严格管理。 基层工商所账簿年终结账后于次年一季度底交局财务科。专用票据严格按《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按月稽核,年终于12月20日前全部结清。全年票据收入数与会计收入数必须一致。 会计交接
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要与接任会计办理交接手续。
局财务人员移交,由分管财务的局长监交;基层所财务人员办理交接,应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派员会同本所所长监交。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必须认真核对账簿余额、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并按移交事项将其所保管的账册、印鉴、库存现金和支票、重要会计资料及有关文件、会计制度及其他应移交事项做出移交表,一式三份,会同监交人由交接双方当面核对清点,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方可离职。交接不清,不得离职。如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交接清册经单位领导审阅后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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