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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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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8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2 / 3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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