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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正义价值
作者:周 科
来源:《新财经·上半月》2010年第01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35-01
摘 要 马克思认为正义观念、法的观念、伦理观念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只有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和压迫之后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通过对法的正义价值的研究,更好地让正义价值体现出来,充实法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关键词法 正义价值 沿革
法的价值是伦理性价值。由于法本身的价值是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根据,法的工具性价值的伦理性根源于法本身的价值的伦理性,是法本身的价值的伦理性的具体体现,因而法的伦理性价值从根本上说或者主要是指法本身的价值。法的伦理性价值的实质就是正义,法的所有其他价值实际上都是正义的展开和具体化 。 一、正义概念的内涵
从广义上理解,正义可以用来指称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及事业、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正义,法的价值还突出的表现为实质正义,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这种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它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福祉、体现社会主义本性的正义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对正义定义的完整表述应该是:正义就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 。
二、古今关于正义和法关系认识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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