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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分析
作者:何芸
来源:《南方农业·下旬》2015年第05期
摘 要 林业行政执法是依法治林、保护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随着林业产业的发展,亟需完备的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支撑,而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所暴露的问题恰恰成为我国林业事业健康深入发展的瓶颈。基于此,通过比较研究、历史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考察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渊源,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和实务两方面结合我国的现状分析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不足,并着重对造成这种缺陷和不足的原因进行一定的理论分析。 关键词 林业产业;行政执法;历史渊源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5--02 要探讨林业行政执法,首先要明晰行政执法的历史渊源。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建立在国家权力分立的基础上。17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并分别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以实现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制衡的目的。
我国最早的“行政”二字出现在距今超过2 000 a的古籍《左传》中,但其“行政”的含义是指与国家无关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活动,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是有着本质的区别。20世纪初,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中国传统的社会体制快速向近现代文明体制过渡,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理念逐渐形成。在建国以后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用命令、指导、政策代替行政执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行政执法得到了跨越性的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对我国行政执法参与度和行政执法理念完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1 我国现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回溯历史,我国古代一直奉行中华法系。由于国内外不同的法律发展理念、发展历程,我国业已消亡的中华法系和当下兴盛的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在法律内在精神、阐释和理解均有较大的差异[2]。近代以来,我国大规模地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体制、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了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盛和权力分立基础上的行政执法;同时,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受到中华法系的影响,使我国行政执法的立法完善程度、执法的规范程度仍存有较大的不足。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其不完善性也有自己的特点,纵观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其欠缺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立法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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