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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3.05.28
• 【字 号】闽国税函[2003]247号 • 【施行日期】2003.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47号 2003年5月2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福建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级分公司(含全资加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改由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同时考虑设区市分公司下属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市级分公司为单位汇总核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设区市分公司及下属加油站(含全资及租赁加油站,下同)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实行统一核算,分别申报缴纳。即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实现的销项税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统一由设区市级分公司核算,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由
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进项税额按销售比例计算分摊,增值税应纳税额由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分别申报缴纳。
(二)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设区市分公司或其下属加油站增值税应纳税额=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税率-设区市分公司或其下属加油站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
2、设区市分公司或其下属加油站当期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当月汇总核算的进项税额×(设区市或县级公司当月销售收入÷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3、设区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款)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三)纳税申报
1、设区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编制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设区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增值税税款计算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于次日将《分配表》交其下属加油站。
2、县级分公司和设区市级分公司本部按《分配表》分别填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同时附送《分配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设区市级分公司还须同时报送汇总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专用发票的管理
设区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领购、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设区市级分公司对所属加油站调运成品油仅作移库处理,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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