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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对国家助学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发文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平均资助标准可分三档:一等1500元/学期,二等1000元/学期,三等500元/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学校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学院在具体评定过程中须以二等为主,少数特殊困难学生可评为一等,全院资助学生比例须控制在学校确认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以内。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我校名额,按照学院学生人数进行划分,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兰州大学国家助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和《兰州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贷款办公室审核。
3.学生贷款办公室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学校资助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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