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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华、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川34民终5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亚莉朱江冯文婷 【审理法官】李亚莉朱江冯文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建华;付军 【当事人】刘建华付军 【当事人-个人】刘建华付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建华 【被告】付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华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 1 / 3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8:56
刘建华、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民终5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建华因与被上诉人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上诉人刘建华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2020年4月10日上诉人刘建华签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一审法院电话联系上诉人刘建华,刘建华明确回复不交费、不上诉,但未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华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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