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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市普通高校设立上海市奖学金。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一、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1、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上海市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3、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为准。
二、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较高;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1、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
部分院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成员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2、各院系要成立以院系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小组。
3、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4、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同一学年内,上海市奖学金与人民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出现兼得情况,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采取依据最高额度发放的方法。
四、评选程序
1、每年十月份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分配评选名额。
2、各院系党总支通过班会、年级大会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让全体学生了解和知道评比的条件和原则,组织本院系学生进行申请。
3、各院系评审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评选,确定本院系候选推荐名单,并在院系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教委审核。
5、学校收到市教委批复后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奖励证书,院系党总支负责将审批后的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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