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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教育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全国家庭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由从事家庭教育相关的研究、教育、培训、公益单位及社区、自然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全国性和非营利性,是一个松散的、不排他的、开放的联盟群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以“家庭教育实验研究”为课题研究基础,以社区家庭教育公益讲座为活动主线,实现对全国各地家庭教育的资源共享,为社区、学校以及居民、家长、老师提供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服务;以移动社群技术带动家庭教育研究培训的跨越式发展,培养一大批高质量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提升我国家庭教育整体水平,为实现中国梦奉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教育部社区教育研究培训中心i-家庭教育实验室。本联盟参与单位为: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联盟总部设在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第五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通过移动社群技术,实现对全国各地的优质家庭教育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提供开放的社群家庭教育的基础支撑,为社区、学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家庭教育服务。
(二)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在联盟成员之间方便、快捷的互动交流和共享,促进联盟成员有效地开展合作,突出联盟的整体优势,实现家庭教育实验成果规模化应用。
(三)广泛开展国内外家庭教育资源交流、学术交流和家庭教育观摩活动;组织举办家庭教育领域国内外新产品、学术研讨会、展览会和培训班。
(四)组织、编辑、出版本联盟共建共享成果。
第二章 联盟会员
第六条 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愿意为家庭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这一公共事业奉献的各界学者及热心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及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
(三)愿意为家庭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这一公共事业奉献的社区、企事业单位或学校。 申请者提出申请,经联盟总秘书处审核,即可成为联盟正式会员;单位会员并颁发牌匾。
第九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二)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有自愿加入本联盟及退出权。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本联盟章程,努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经总部秘书处组织办公会议除名并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联盟设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任期五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检查并决定联盟的各项工作,需要时可请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办公会议的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 联盟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理事会征求各方意见,经两名以上副理事长联合提名推举,并经总秘书处审核通过,正式颁发相关荣誉牌、证。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落实理事会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处理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联盟通过开展自身业务工作,积极开拓筹款渠道,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会员的捐赠、赞助,款项用于联盟机构日常支出,开展共建共享活动,奖励优秀的会员,帮助我国贫困地区开展家庭教育扶贫工作等。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单位及部分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会议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审议经费开支情况;推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联盟第一届领导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在第一届联盟领导机构任职到期时,召开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的全国各地办事机构
(一)联盟在全国各地方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联盟秘书处根据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机构,名称为:全国家庭教育联盟XXX秘书处。各地方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处理联盟在本区域内的家庭教育事务。
(二)联盟在全国各社区设立社区家庭教育服务站。名称为:全国家庭教育联盟XXX秘书处XXX社区服务站。服务站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处理联盟在本社区内的家庭教育事务。家庭教育社区服务站由联盟设立在本区域的秘书处管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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