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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传统中的“老老”与老年服务
作者:唐钧
来源:《民主与科学》2021年第05期
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完全是依靠家庭赡养和照料,子嗣血亲既是老人衣食住行等生活所需的供应者,也是老人丧失自理能力后的照料者。为了维持家庭赡养制度,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通过颁布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此进行规范与调整,并竭力倡导孝行以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有依靠。中华民族这样的文化传统,可以说从几千年前一直延续到现代。在中国世代相传的古代经典中,有很多諸如此类的记载和论述。最早的可追溯到公元前600多年春秋时期的《管子》一书,相传为齐国管仲所著。
管仲(公元前723—645年),尊称管子,春秋时政治家、思想家。管仲于齐桓公元年(公元前685年)出任国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首,被后世誉为“天下第一相”。管仲治国有方,他的著作《管子》中有《入国》篇,载有“九惠”国策,“老老”即为其中一“惠”:“所谓老老者,凡国,都皆有掌老。年七十已上,一子无征,三月有馈肉;八十已上,二子无征,月有馈肉;九十已上,尽家无征,日有酒肉。”“劝子弟:精膳食,问所欲,求所嗜。此之谓老老。” “老老”和前文中所说的“老吾老”意义相近:第一个“老”是动词,表达的是既“恭敬”又“供养”,合二而一就是孔子倡导的那个“孝”字。了解了这个字面意思,后面的“老”就容易理解了,即“老人”,名词。按当今的说法,管仲的这一段话,实际上讲的就是赡养老年人的国家政策。他说:所谓“老老”,就是在国中都要设置掌管老人事务的职官。同时规定:家中若有年届七十岁的老人,便有一个儿子可以免征徭役(为国出力,包括力役和兵役),而且老人每三个月会得到一次馈赠的肉食;若是家中有年届八十岁的老人,便有两个儿子可以免征徭役,而且老人每个月都会得到一次馈赠的肉食;家中若有年届九十岁的老人,那就全家都可以免除徭役,而且老人每天都会得到酒和肉的馈赠。同时,负有教化大众责任的管仲劝勉道:对老人,饮食要做得精细,要常常询问老人还有什么需求,同时也要满足老人的嗜好。
管仲之后大约200年,孔丘著《礼记》。孔丘(公元前551—479年),尊称孔子,中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礼记》中的《曲礼》篇对六十岁及以上各年龄段的老人分别誉予尊称,并加持了相应的权力:“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 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六十岁以上称作“耆”,此时的老年人就有了使唤儿孙后辈的资格和权力;七十岁以上称作“老”,此时的老年人就应该考虑把掌管家事的权力交代给儿孙后辈;八十岁、九十岁以上称作“耄”,此时的老年人即使犯罪,也有免除判刑罚的特权;一百岁称作“期”,此时的老人唯一要做的就是享受天伦之乐,颐养天年,儿孙后辈们更是要尽心尽力地敬重和供养好老人。
《礼记·王制》则详细规定了各个年龄段老年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待遇:“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这就是说:老人上了五十
岁,就可以吃细粮不吃粗粮;老人上了六十岁,无肉不欢,所以要餐餐有肉;老人上了七十岁,要少吃多餐,所以做饭时要多备一份;老人上了八十岁,更要吃得好,所以要常吃食物中的珍品;老人到了九十岁,会常因睡意蒙眬难以准时进餐,所以无论到哪儿都要随时准备好可口的膳食。
以上先秦(或伪托先秦)时期的制度设计被后人奉为经典,为历朝历代所沿用。当然,在用法律支持家庭养老的路径依赖上,后世也有很多有趣的做法:西汉时有规定:“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优待礼遇长者,凡是家中有九十岁老人的可免去一个儿子的徭役,家中有八十岁老人的可免去两个人的算赋(指专门充当军费的人头税)。到三国时,魏国规定:“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家里有九十及以上的老人需要伺奉供养的,可免去一人的徭役。到南北朝时,北魏的规定是“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役”。就是老百姓上了八十岁,家里有一个儿子可以不服徭役,后来的类似规定又将年龄减至七十岁。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制度,正是从盛世滑向乱世。所以与先秦的制度相比,后来者似乎反倒越来越吝啬了。
到了唐朝,对之前的制度作了改进,加入了称为“给伺”的政策措施:“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给伺,可以理解为派人伺候,所“给”之人,应该是不局限于被伺候者的家庭,可能会把范围扩大至亲朋乡邻。同时,被伺候的也并非仅仅是老人,还包括“笃疾者”,即重病残疾之人。老年人的待遇标准是:八十岁给伺一人,九十岁给伺二人,一百岁给伺三人。之后的朝代,五代两宋元明清,基本上都延续了唐朝的制度。但在享受待遇的年龄上会有调整和变动。其规律是太平盛世,就会宽松些;而在战乱灾荒之时,就会紧缩些。 支持家庭赡养老人的法规还有:(1)若父母、祖父母在世,对儿孙辈兄弟间分家单过就要加以限制;(2)即使不严格禁止儿孙辈兄弟分家,但分家后不得弃却对父母、祖父母的赡养义务;(3)对旁系亲属中无人赡养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也有义务予以收养;(4)鼓励已分家单过的儿孙,在父母、祖父母年迈失能时与他们再度合户;(5)限制被收养的义子不履行对养父母赡养照料的行为;(6)限制或禁止独子入赘女方做上门女婿,或过继给他人为后做嗣子;(7)限制或禁止独子出家为僧为道(王跃生:《历史上家庭养老功能的维护研究:以法律和政策为中心》,《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当然,在法律上也还有很多表彰孝子和惩戒逆子的种种规定。
从以上论及的古代法律制度中可以概括出几条规律:(1)古代法律中并无任何规定要求朝廷和官府要负担平民老年生活所需;(2)凡不利于家庭赡养的行为要禁止,凡有利于家庭赡养的行为要倡导;(3)以“不征(免除徭役)”的方式,保证高龄老人家庭赡养(包括物质供给和服务照料)所需的劳动力资源;(4)唐朝以降,高龄老人不论有后无后都可享受“给伺(家中子女或村社派人伺候)”的待遇;(5)官府或村社定期给高龄老人馈赠酒肉。当然,在以上的制度安排中,可享受“福利待遇”的老人一般都须在“古稀”高龄以上。
综上所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关老年人的政策理念和制度设计,其实至少在25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中国社会有关老年政策的价值理念和具体措施都已基本成型,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安排融入传统文化中。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都是通过颁布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家庭赡养制度进行规范与调整,并竭力倡导孝行以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有依靠,同时也会施以小恩小惠,如“不征”“给伺”“馈食”。这种施政方式一直延续下来,使近代中国社会都被笼罩其中。从某种意义上说,以上的传统惯习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后。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沿用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如“免服兵役”“免出义务工”“节日慰问”等,其实都没有走出几千年来对传统惯习的路径依赖。“五保供养”制度可能算是个例外,但我们从中却又可以见到唐朝以降的“给伺”的影子。
从某种意义上说,以上论及的种种制度,可能与农耕时代的经济社会状况相当契合。但是,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到了21世纪,整个世界都已经迈入一个“大变革”的新时代,以往围绕着家庭赡养展开的种种制度就显得保守落后,不合时宜了。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应运而生:养老保障—老有所养;医疗保障—老有所医;老年服务和长期照护—老有所依。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尚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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